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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
  提示
  修車後論新賣
  涉消費欺詐
  2013年6月8日,何俊明花近17萬元購得新車後,意外發現該車在同年5月24日的維修記錄。和汽車銷售商協商未果後,何俊明將兩家銷售商起訴。旺蒼縣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上級銷售商資陽辰宇隨身碟飛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已構成消費欺詐,賠付消費者1倍購車款,共計164300元。而他之前所購的車依然歸他所有。但被告當庭表示上訴。
  “零事故、零維修記錄”這是廣元市旺蒼縣居民何俊明對於購買新車的基本要求,然而其2013年6月8日花費近17萬元購買的新車,竟被髮現在自己入手前已有維修記錄。何俊明向固態硬碟當地人民法院對售賣車輛的兩家公司提起訴訟。
  今年7月29日,旺蒼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直接銷售給原告汽車的宏明汽車銷售公預防癌症司因為對車輛維修事實不知情不承擔責任。而宏明公司的上級銷售商構成消費欺詐,賠付消費者1倍購車款16萬餘元。
  車主意外:
  新購車mSATA竟有維修“前科”
  協調未果 車主隨身碟一怒上公堂
  2013年6月8日,何俊明在旺蒼縣宏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了一輛東風悅達起亞智跑系列的新車,花了近17萬餘元,該輛新車的出廠時間為2013年1月30日,是旺蒼宏明公司自資陽辰宇飛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處購買所得。
  但何俊明每次駕車時,總感覺換擋不暢。2013年“十一”黃金周時,何俊明一家人打算自駕車旅游。當天早上,何先生啟動汽車後,發現不能正常掛擋,而汽車行駛時換擋生澀。他索性將車開到廣元的4S店保養。然而,何先生從該4S店內的汽車維修保養記錄中發現,該車在2013年5月24日因車輛換擋卡死,在資陽被更換了手動變速器差速器桿拉線。
  “新車上路沒5個月,怎麼會有維修記錄?”何俊明對此疑竇叢生。為搞清楚問題,何俊明找到宏明公司和將車售賣給宏明公司的上一級銷售商資陽辰宇飛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兩家公司都承認,這輛車被出售之前曾被維修過。
  2013年10月30日,何俊明向旺蒼縣消費者協會提交維權申請。後經兩次協商後,兩家售車公司均同意為何俊明的新車更換零部件,給汽車做幾次免費保養,但隻字未提退車。“我買的是新車,銷售商應給我一輛沒瑕疵、無故障、零維修記錄的新車。”何先生說。這個協商結果被何俊明拒絕。
  何俊明認為自己被汽車銷售商欺騙,在與汽車銷售商協商未果後,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
  上級銷售商已構成消費欺詐
  新車歸原告 被告另賠164300元
  歷經半年訴訟之後,為這輛曾被維修過的車鬧心了許久的何俊明,接到法院的一審判決後,終於長舒了一口氣。
  記者從旺蒼縣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處瞭解到,經過今年3月和4月的兩次法庭開庭審理,旺蒼縣人民法院於7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即原告與被告資陽辰宇飛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宏明汽車銷售公司上級銷售商)買賣合同成立。辦案法官表示,被告在銷售時未將車輛進行維修的事實向原告進行明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已構成消費欺詐,並承擔賠付消費者1倍購車款,共計164300元。而他之前所購的車依然歸他所有。直接銷售給原告汽車的宏明汽車銷售公司,因為對車輛維修事實不知情不承擔責任。
  何俊明說雖部分訴求未得到支持,但買賣合同關係和欺詐的事實得到認定,他已經非常欣慰。
  被告不服
  直接銷售商才和原告有買賣關係
  將向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何俊明介紹,“但被告當庭表示不服,要繼續上訴,我也將進行應訴!” 記者瞭解到被告方表示會在判決書送達後的15天法定期限內向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們的理由是堅持認為原告與該案直接銷售其汽車的宏明汽車銷售公司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而他們只與該公司發生合同買賣關係。不能僅僅憑一張銷售發票就確定自己與原告存在買賣關係;而有記錄只是售前的正常檢測,不屬於維修記錄。車輛質量沒有問題,沒有欺詐行為,原告請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辦案法官表示,本案一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是舊消法,“經營者銷售已使用過的商品或者經過維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確定被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其行為構成欺詐,並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遂判決,被告在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購車款164300元。宏明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依據新消法 欺詐行為可3倍賠付
  據四川蜀正律師事務所曹毅律師介紹,我國消法對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根據新消法規定,在汽車銷售和維修保養中,一旦確認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可要求經營者按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進行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而本案發生在新法實施前,舊法規定為增加賠償額為交易額的一倍。
  曹毅律師表示,所謂欺詐,是指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基於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具體情形,除了本案的情況,根據以前實踐中的案例,還比如所售的車輛有事故記錄、維修中擅自增加不必要的維修項目、經銷商把一輛二手車當新車賣,或把一輛退貨的“三包”車當新車賣,車輛確實存在設計、製造缺陷等。成都商報記者 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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